资本企业的灵魂——资本信用原则

三、资本 企业的灵魂——资本信用原则

资本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市场经济既然是竞争经济,就必然与风险联系在一起,世界上没有无风险市场。投资有风险、交易有风险、贷款有风险,均不例外。如何减少这种市场风险呢?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借助信用机制。信用越高,风险就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则越大。信用与风险并存于同一市场经济之中。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首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法律机制。我国市场经济之所以风险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缺乏完善的信用机制和信用意识及观念,尤其是缺乏资本信用的意识和观念。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资格,信用是一种财产,信用是一种权利,信用也是一种信息。作为主体资格的信用,它是自然人和法人担任某项职务、从事某项职业或业务活动的资格要求。古代罗马法便已经有了无信用人(如作伪证的人)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限制。近代商法中也有无信用人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规定中实质上已包含了某些信用资格的因素。在其他一些商事活动中显然应当更多地增加有关信用资格的要求以减少风险。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作用不仅不亚于有形资产,而且也不亚于作为知识产权形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商誉(Goodwill)就是其信用的表现形式,它应是企业全部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在商法中早已不是古代罗马法中仅仅表现为一种人身权了,它已从人身权而发展成为财产权了。这种财产权利又须有法律加以保护。信用作为一种信息越来越可以科学地量化为一定的等级。例如银行的信用、证券的信用通过其信用等级的评估使人能具体地感受到。商业资信和信誉的咨询、查询机构在商事活动发达的国家中已经成为提供信用信息的重要可靠来源。在我国,这种信息的提供和查询还仍然是一个空白点,有待大力加强。

西方国家公司法中有一种公司分类的方法,即将其分为人合与资合。有些人错误地将人合公司注解为人的组合公司,将资合公司理解为资本组合的公司。其实,任何一种公司、无论其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均同时包括人的组合和资本的组合,股东和资本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不能设想有不出资的股东(人),或无股东的资本。人合与资合区别的界限仅仅在于其信用的不同,是人的信用(股东个人的信用)还是资本的信用。由此可见,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司以什么作为其信用是公司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

资本信用作为一种法律概念的核心问题就是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资本信用的大小直接关系着民事主体有着多大的履约能力、有多大的偿还债务能力、有多大的赔偿能力、有多大的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注册资本的信用首先表现为股东的出资信用以及股东对其出资额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其次表现为该公司成立时它所拥有的原始资本的信用。当然注册资本越大,其信用越高。最后表现为该公司盈余还是亏损的界限。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的为盈余、低于注册资本的为亏损。盈余或亏损以及盈余和亏损的数额均构成一个公司对外信用的组成部分。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既然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公司的净资产越大,其对外信用度当然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市场经济中与对方交易的可信用度最主要的便是公司的这一资本信用。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当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便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其全部的信用,这就应该导致公司的破产(公司重整时除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资本信用和企业破产无非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真正的资信制度确立之时也就是真正破产制度建立之日。

现代企业的信用,除具日常交易之信用外,端赖于资本的信用,而不能是其他的信用。我国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所依赖的往往不是资本信用,而是所有制信用(或可称之为“制信”)。国有企业发不了工资可以从银行借;没有偿还债务能力仍然可以得到贷款;三角债可以安然欠着不必变卖财产偿还;资不抵债时仍然可以不破产,诸如此类等等,无不因为它有所有制的优势。市场经济必须破除所有制信用,建立资本信用的观念,才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新企业形态。它既不是完全股份制式的现代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也不是一般的合作制企业。顾名思义,股份是资本合作的象征,合作是劳动组合的象征。可以说,在中国的企业形态划分标准上,除人合和资合之外,又多了一种劳合和资合相结合的形态。纯劳合的就是合作社,纯资合的就是现代公司。那么,怎样来理解劳合与资合的相结合呢?能不能理解为劳动信用与资本信用的相结合呢?当然不能。世界上没有这样一种以劳动为信用的企业。合作社对外仍然是以其全部资产作为信用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也仍然是“以企业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能不能理解为职工是以劳动作为出资而称为劳合呢?显然也不能。劳动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只能存在于合伙企业中,只能在合伙合同中以协议方式确定,而不能存在于现代公司中。劳动作为公司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在某些地方的试验中也证明是失败的,不可取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中的劳合只能表现为劳动者的联合,即只有职工才能成为股东,而且是实行一人一票的合作社原则,而不是一股一票的纯资本企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