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允许法人独资公司存在
那次最高人民法院讨论的是倒过来的案例,是母公司欠了200万,它财产只有100万,但它在子公司投入了50万的财产,现在子公司的财产也有100万了,要不要把子公司的财产拿出来抵母公司的债务,这个问题因为最高法院有不同的意见,所以要听取专家的意见,这个问题因为是在公司法还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发生的争议。一种意见是子公司不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既然都是独立的法人,既然母公司不对子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那子公司也不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何一个法人都不为其他法人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说。
第二种是财产说,因为子公司的财产都是母公司投入的财产,投入了50万,后来形成了100万,如果以后变成了1000万也都是母公司的财产,所有投资形成的财产都是股东的,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形成的财产是谁的。这是从法律上说的两种观点,现在公司法通过了,这个问题就明确了,第一要肯定子公司的财产归子公司所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财产仍归子公司所有,因为公司法第4条,对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子公司的财产只能用来还子公司的债务,不能用来还母公司的债务,他们只是股权关系而不是所有权关系。但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出资的这部分应是母公司的,它必须拿这部分来抵债。它可以表现为股票的形式或出资证明书的形式,不论什么形式,它都是母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财产中有有形财产,有无形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这部分不算。所以母公司投入的50万要拿来抵债,而不是将子公司的财产拿来抵债。那用股权来抵债意味着什么呢?就是子公司的法人人格不能消灭。子公司的名称仍然存在,但股东要换了,股权要卖了,有限公司就要将股权转让给别人了,那到底这个股权转让要多少钱呢?要根据市场价格,这种转让是在什么场合,要依法律规定,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需别人同意了,如果公司经营得相当不错,出卖时原50万股权现在变成100万,而且还看好,要按股权价值来抵债,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股权价格可能低于投入的价值。所以拿财产来抵债和拿股权来抵债不是一回事,一个法人资格未消灭,但在工商注册时要变换股东了。从这个意义上看,法人独资公司不仅存在公司法出台后能不能成立的问题,又有一个原先成立的和公司法生效这段时间成立的甚至公司法生效后成立的母公司和独资的子公司的关系。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学者主张将来公司法的修改要顺应世界的潮流,应允许法人的独股公司的存在,然后在它的成立条件和监管方面加以控制,认为现在不许法人独资公司成立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当时这么作是因为市场秩序的混乱。这一部分也与市场环境的完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市场环境好了,允许法人独资公司,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会有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