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以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1]

中国的以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 企业 [1]

职工持股在世界各国有其不同的做法,但都是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实现的,而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也可以说中国现今的职工持股是在三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第一,中国的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但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均不适宜成为主要是职工持股的公司。原因有二:一是无论上市或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对于职工持股均有法定的限制。上市的不得超过上市额度的10%,不上市的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25%。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被限制在2—50人,也难以使职工成为主要持股的股东。二是中国把公司法中的公司看作是资本联合性质的公司,而把职工持股的公司看作是劳动者联合性质的公司,因而不能纳入公司法的轨道。这就形成了中国的两种职工持股的企业形态:职工持股不占主要地位的属公司法调整,职工持股为主的属股份合作企业性质,由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法规调整(全国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正在制订中,但各地方多有地方法规或规章)。

第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首先在农村出现了一种称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它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的产物。它既不同于完全股份制的公司,也不同于完全合作制的合作社。这种企业形式在农村中受到普遍欢迎不仅是因为它不再使用过去使人反感的集体化性质的合作社名称,而且它能使农村乡镇企业的产权明晰化。这种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土地、社区、劳动为纽带,把原来乡镇企业的部分集体财产量化为村民或劳动者的股份。城市中的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不能以土地和社区为纽带,但完全可以劳动为纽带。这样,城市以职工持股为主的产权量化到个人的实践就与股份合作企业形式密切结合起来了。当然,城市以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村中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仍有很多区别,不能混同。

第三,中国的职工持股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与国有企业的改制联系在一起的,这与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有不同的。公司法中的公司有新设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虽然公司的改制设立仍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转轨主要价值取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属于新设设立的。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情况则不同,几乎没有由职工自己发起新设设立,它几乎都是由原有的国有或集体的中小企业改制而成的。最近一些年来对于职工持股的性质认识也发生了变化。过去许多人把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视为是把公有变成私有。去年中共十五大决议把职工持股视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中的一种,这就为实行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在意识形态上开了绿灯。可以说,城市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是国有企业搞活和改造的直接产物。

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是劳合加资合的企业。劳合表现为它具有合作制的特征。资合表现为它具有股份制的特征。这种企业的劳合性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劳合具有身份性。只有本企业的劳动者才能成为股东,企业以外的人不允许在该企业中持股,这和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允许广泛的社会公众出资是完全不同的。身份性决定了它的封闭性,无身份性则决定了它的开放性。封闭性也决定了股权流通的限制性:股份的流通也仅限于职工内部,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劳合具有平均性。平均性是合作社社员股金份额相等或大体相等的表现。资合企业表现为持股数量的悬殊,甚至一个股东可以控股一个公司。而劳合企业则表现为持股不能悬殊,大体平均,避免部分股东利用资本数量优势来侵占其他股东应获取的利益。中国把股东股权大体相等原则视为股份合作企业与公司法中的公司区别的又一主要标志。

第三,劳合具有劳动者的平等性。资本平等与劳动者平等不同。资本平等表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资本持有者实际拥有的权利,均是以其股份的多少而不同的。在股东行使其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表决权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制。而劳动者平等表现为劳动者不以其出资份额和数量的多少而影响其表决权,即一人一票制。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只有职工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每个职工股东均享有同样的表决权利,这是这种企业劳合性质的主要表现。

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除上述劳合性质外,还同时具有若干资合性质,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资合性质首先表现为职工出资具有资本形态。职工出资的部分仍称为股份,而不是合作社中的股金。它不是只对社员交易和为社员服务的封闭型合作社组织,而是与一般公司相同,面对社会开放交易的营利性组织。职工除实行按劳分配的一面外,对于其出资部分实行按股分红的原则。这是其资合性质的最主要表现。

第二,资合性质还表现在股份结构的组成上。中国现今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尚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职工持股。这不仅是由于职工持股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鼓励职工入股,但不能强迫职工入股,而且还由于国有企业转制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时,职工常常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积极性将原有企业的资产全部买下。这样一来,势必仍然会有职工股以外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存在。股权的多样化、多种主体的持股就削弱了其劳合性质,使其资合性质突显出来。

第三,资合性质还表现在企业的管理模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然实行与资合性质企业公司一样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模式,所不同的是:由于只有职工股才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实际上就是职工股东大会,企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

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企业形态,也是改革中的新的事物。许多问题还有待完善,也有一些问题尚有争论,例如:

第一,如何对待自愿原则:在实践中往往有股份合作企业将不出资入股的职工在裁员时解雇,对此有不同认识。有一些人认为:现今职工出资入股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职工失业。如果职工都不出资,那么企业就会因资金不足而陷入困境,因此,对出资的职工应该给予后于未出资职工下岗的优先权。还有人主张职工作为股东是不能任意解雇的。这个问题的争论实际涉及到职工入股后其双重地位如何正确处理?双重身份的职工与单一身份的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第二,如何对待有偿原则:国家体改委在《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应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但在实践中,如果将国有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卖给职工,是很少有人愿意入股的。职工都希望给他们以福利保障,甚至有些人在改制中提出现有国有企业的财产是职工多年来以低工资为代价创造出来的,因此在改制时应将其中一部分无偿分给职工。这种情绪有时是很强烈的。这个问题实质上涉及一个更深的理论问题,即原国有企业的财富是否有其职工劳动创造的因素和成份,究竟是劳动创造价值还是资本创造价值。

第三,如何对待封闭性原则:封闭性原则(即只有本企业职工才能成为股东)是现今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这一原则也受到了挑战和怀疑。有些人主张,以本企业职工持股为主不应当绝对排除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例如,1997年5月17日上海市政府通过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就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封闭性与适度开放性之争实质上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如何界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称“合作公司”)与公司法公司之间的区别。

第四,如何对待平均原则: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中称:“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份悬殊。”对此也有不同意见。职工的经济力量是相差较大的,有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济力量较强,可以而且愿意购买较大数额的股份,而有些职工经济力量甚弱,只能够买数量很小的份额。如果硬性要求大体平均,就不能得到更大的集资,也就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这一争论的实质是应更多强调这种企业的劳合性质呢,还是更多强调它的资合性质。

第五,如何对待决策自主权问题:原有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尤其是决策自主权往往受到党政部门的干预。这在国有企业中并不会造成严重影响,因为所造成的损失仍由国家承担。但职工成为主要持股人后企业由于党政部门干预而造成企业的亏损乃至破产,其后果将由职工自己承担,那时,职工势必要将其愤怒的不满发泄到政府身上,造成社会更大的不稳定。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后必须相应地彻底改变政府职能,乃至现有政治体制中某些不适应的环节。不解决这一问题,职工持股的改制试验也难取得成功。

【注释】

[1]本文系作者1998年的讲课稿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