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传统的确立

三、民法传统的确立

民法传统在欧洲大陆上的确立是以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编纂为标志的,其中最主要的还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此前虽有一系列民族国家的法典出现,但都未产生像这部法典那样深远的影响。如17世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典,其影响仅限于本地区或本国。另外,18世纪还产生了由普鲁士弗里德里克二世和奥地利约瑟夫二世主持编纂的法典,其影响也较为有限。这些早期民族国家的法典均在很大程度上以罗马普通法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随后其他法典的出现,对民法传统的确立起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它将发源于罗马法的,形成于中世纪德意志民族和其他民族之继受罗马法过程中的法律传统,划时代地以近代社会生活的思想观念和生活内容集大成于一典。从此,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自成体系的民法传统最终得以确立。作为民法传统中的典型代表,作为当时和后世其他国家编纂法典的重要模式,法国法典编纂影响极为深远。

历史上,法国法与罗马法更有久远的渊源。早在古罗马人于共和国末年征服山外高卢之后,罗马法就已在高卢地区实施。而且,即使西罗马帝国倾覆以后,罗马法也仍然在日耳曼人那里发挥一定作用,如依旧为西哥特、勃艮地两王国的非日耳曼法源。公元506年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Alarich Ⅱ)颁布的《阿拉利克简明法典》(Breviarium Alaricianum或Lex Romana Wisigothorum),实为《狄奥多西法典》及其他法源的缩编和相应的评论与阐述。11、12世纪,当罗马法在北意大利复兴之际,对《民法大全》的研究也在法国的蒙彼利埃与图卢兹(Montpellier和Toulouse)两大学开始进行。由于法国南部深受罗马成文法影响,而北部则以日耳曼人习惯法为主,故当时形成了法国法律两分的基本格局。当然,这种两分始终也不是十分严明的。11世纪前后,法国法由于教会与王朝地方特权的分割而极为杂乱不一。13世纪始出现一批法律著述,多以特定的地方习惯为根据。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反映奥尔良习惯的《正义与申辩》(Livre de Jostice et de Plet),《诺曼底习惯大全》(Grand coutumier de la Normandie)和博马努瓦尔的《博韦习惯集》(Coutumes de Beauvaisis)等。对各地混乱纷杂的习惯,人们自12世纪起开始予以整理。1454年,卡尔七世颁布敕令,规定[16]各地习惯应在王室专家委员会的参与下整理,已整理的也要重新编录。16世纪末,所有重要的习惯已不复只是地方性的了。尽管如此,革命前法国的习惯仍不下60个大的适用区域,在地方适用的习惯约有300种。[17]不过,巴黎习惯法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时至16世纪初,这种地位更加巩固不可动摇。17、18世纪,法国出现了一批法学家,他们的著述直接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基础。[18]通过法学家们对法国习惯法的研究“普通习惯法”(droit coutumier commun)或“法兰西法”的观念得以确立,它成为法国法律统一的思想基础的重要方面。因而,当法国革命到来时,当拿破仑以其权威倡导法国法律统一时,法国法的编纂成典就成为自然而然并有客观基础的事了。

法国法的历史因1789年的革命而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首先表现为革命政府以1789—1799年间的“过渡期法”(droitintermediaine)破坏了传统的社会制度,并初步建立了新的革命法制与社会制度。1799年以后,根据执政府宪法,第一执政拿破仑主持,立法会议负责实施立法。经过几番周折,1803—1804不到一年内,法国立法会议制订通过了36项单行法。1804年3月31日所有这些法律冠以“法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至此,法国法制史上,同时也是世界法制史上实现了一项伟大的创作。(https://www.daowen.com)

作为近代史上第一部重要的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实际是“法兰西法”,即“普通习惯法”和罗马法长期融合的产物。前者是混乱不成文的,后者则是一统且成文的。所以《法国民法典》在形式上完全是奉罗马法-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19]结构为模式。不仅如此,在许多具体内容或规范原则方面,《法国民法典》都颇多取材于罗马法。对此,只要将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稍作比较即当了然。所以,《法国民法典》的颁行,无论是就其历史源流而言,还是就其现实内容而言,都确实体现为民法传统的继续与发展。该法典颁行后的几十年内,不仅成了欧洲拉丁民族的立法典范,而且还为东欧、近东、中美洲和南美洲甚至在北美地区所仿效。即使是在德国和意大利,它也长期地发生着影响。时至今日,比利时、卢森堡和尼德兰的民法典还依旧受《法国民法典》的支配。当然,应该指出的是,一种异民族法律的继受并非是“质量问题”,而是“力量问题”。“法律继受的发生至少是基于被继受法律在思想与文化方面的强有力地位,而这种强有力的地位又复以该法律乃属强大的政治力量的法律为条件,假使这种力量仍然实际存在,假使它及其文化至少还生机依然而且记忆犹新。”[20]因而,在考察民法传统的确立及其分布之时,不能不注意到法国当时在政治上、军事上所处的强有力地位这一因素。实际上,“正像古代罗马法曾被推行到被征服的广袤的帝国领土上一样,《法国民法典》也被拿破仑和他的军队带到了比利时、荷兰、波兰大部、意大利以及德国西部地区。然而,在殖民时代,法国将其法律影响远远扩大到大陆欧洲以外的远东、北非和撒哈拉非洲、印度支那、大洋洲、法属圭亚那和法属加勒比群岛。法国民法的影响不仅经久不衰,而且还超越了拿破仑称霸之域和法国殖民地区。”[21]

由此,我们可以确信,“历史常有惊人的重复之处,而这种重复又是多么规律地从自然趋向于必然。罗马法的命运和法国法的命运恰恰就是这种何其相似的螺旋式重复,以致我们不能不将二者的命运紧密地联系起来。当我们谈到今天的大陆法系时,不能不考察法国法,而考察法国法则又自然要了解罗马法,因为前者正是站在后者这个‘巨人’的肩膀之上,拓展了现今世界上得到最广泛承认的法律科学。”[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