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案中的一些问题
我想讲三点,都是我参加国际仲裁一些案件的办理得出的经验。第一是不越权的原则,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不仅仲裁不能越权,审判也不能越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仲裁比审判更不应该越权。比如我们开庭,当事人只提出违约损失,没有提出解除合同,那你就不能解除合同,他仅提出违约金的要求,你就不能主动给他赔偿损失。最近,江苏一基层法院的同志问我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当事人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一方先退钱,另一方后退货。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认为先退钱后退货不合理,应当先退货后退钱。这里面涉及一问题,就是法院有没有权力改变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我回答说:不行!你既然承认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而且你也承认就是按照这个补充协议确定的管辖权,那你为什么改变当事人协议的性质呢?
第二是仲裁庭应当比审判庭更重视审理方式的改革。现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方式已经有所改变了,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这一点仲裁更应该坚持。仲裁的庭审方式比审判庭更灵活,不必追求严格、刻板程序。(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是仲裁裁决,这次论文当中有各种各样的观点,有的认为裁决书应当详细一些,有的认为不一定详细,但我要说明,全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写得太简单,特别是判决的理由这方面写得太简单。最近我参加了一个案件的审理,在法院开了五天的庭,最后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只笼统地写某某局的行为违法,至于违什么法、违反了那一条都没有,让人摸不着头脑。我看国际仲裁委员会有一条很好的经验就是仲裁裁决写得非常详细,参加过国外仲裁的同志都说国外写裁决书就象写几篇论文,厚厚一打。我想这里包括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要求,包括仲裁庭对这些东西的认定,到最后判决依据哪个法哪一条,如何判断追究责任,都应该写清楚。如果我们做得好,当事人哪怕败诉,他也会觉得裁决有理有据。我建议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有一个充分说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