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应当避免商业化

六、仲裁应当避免商业化

我刚才讲仲裁的一个属性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仲裁具有民间性,仲裁机构之间有竞争,优胜劣汰,这种民间性、自治性、独立性很容易走向商业化。我不太主张把仲裁搞得过分商业化、甚至具有商业化的契机都不好。但是我也不赞成仲裁都靠国家的皇粮,长期靠国家来维持,也不能与国际接轨。现在我们当中有一种倾向,就是想通过某种行政关系来垄断案件的案源,想通过格式合同的办法来包揽某一行业如外贸方面的案源,大家别忘记仲裁法中专门有涉外案件的规定,仲裁法的本意就是想把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分开,并不是一涉及外商就是涉外案件,比如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的争议,不管你是合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都没有涉外因素,所以外国企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的机会是很少的,虽然仲裁法规定地方机构也能受理涉外案件,但你不能主动去拉。此外我们还要防止另外一种危险,就是律师界存在的一种腐败现象,我只要给你介绍一个案源,我就要拿20%、30%的介绍费,这都是很不应该的。无论是借助行政命令的办法,或者借助格式合同的办法,或者借助拿好处费的办法,或者借助广告宣传的办法,都是商业化的手段。如果我们仲裁机构为仲裁商业案件,就把自己堕落成一个商业化的机构,那么我觉得仲裁就不可能实现它的公正,那么仲裁独立性、声誉也就完蛋了,也许它就是一个为钱而奋斗的机构。我希望各仲裁机构的负责人对这个问题能够有着清醒的认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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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系作者在第三届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原载《北京仲裁通讯》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