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极大地激发和鼓舞了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民事主体个人能力之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但合同自由的赋予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私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人们发现,随着现代社会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之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11]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像“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所以,此次我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