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均是如此。所谓调整经济关系就是指规定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两种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手段,即规定平等主体间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手段和规定非平等主体间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手段。前者即民事手段,后者即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不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手段,而是保护财产关系的手段。大量经济法规中体现的既有民事手段,也有行政手段,有时也规定有刑事手段。
首先,民法作为调整平等财产关系的基本法,须就所有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所必需共同具有的制度加以规定。例如,权利能力制度、行为能力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就不必再在每一个单行法中加以规定。基本法的特征之一就是规定各单行法必须共同具有的一些准则。因此,《民法通则》的颁布实行,只能有利于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法等的更好贯彻和发展。例如,确定公民有行为能力年龄的制度,将会大大有助于确定他们在家庭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其次,《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只就平等财产关系作了一些原则规定。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内容浩繁。《法国民法典》共2281条,《德国民法典》共2385条。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也有1225条。我国《民法通则》总共只有156条。考虑到有些民事关系已经有单行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继承法等,那么,《民法通则》中有些民事关系就规定得简,反之就规定得繁。无论是简是繁,在《民法通则》原则规定基础上,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精神制定单行法。因此,《民法通则》还不是民法典,它并不妨碍按照实际需要陆续制定一些单行法。(https://www.daowen.com)
再次,《民法通则》颁布实行后,并不一概“废除”单行法的规定。单行法中的个别规定可能会因《民法通则》的通过而修改,绝大多数则继续有效。我们还应看到,在基本法基础上制定的单行法,如果某些规定同于基本法,则应按单行法规定办理。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就要按照单行法中的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的颁布实行并不会妨碍单行法应有的效力,更不会影响单行法的制定计划和步骤。
最后,我们还应看到,民法牵涉的范围很广泛、很复杂,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民法通则》只能对比较成熟或者比较有把握的问题作出规定。有些民事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还不成熟、把握不大,暂时没有规定。例如,《民法通则》中所指的承包权仅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的承包经营权,至于乡镇企业、小型国营企业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单位内部的承包权也很重要,但暂时都未规定。有些民事关系虽然法律也承认并加以保护,但是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规定,例如公民人身权的民事保护当然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诸如公民的通信自由、生活秘密自由、住宅不可侵犯等权利,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并非不加保护。可见,《民法通则》还不是一部完整无遗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只能就最重要的一些民事关系作出规定,它并不妨碍审判实践对未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加以保护。
总之,《民法通则》的财产基本法特征不容忽视,一切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都适用《民法通则》的共同准则,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还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它仍亟待单行法去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