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考察信用从罗马法到现代社会的发展踪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个结论:一是信用已经从民事人格权的范畴向商事人格权的范畴转化。对信用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传统民法的框架之内,还应当放在商法的范围内来研究,这样才更具现实意义。二是信用从道义上的范畴上升为法律上的范畴,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代表。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欲提高我们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也必须从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相互促进,不可偏废。三是信用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转化。民法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这两种关系的界限已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财产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地演变,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交叉。信用从人格到财产、同时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且财产性日益突出的事实,为这一现象提供了一个良好注脚,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法商法化的趋势。四是信用从封闭走向公开。这是信用信息化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交易和投资的安全,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进行,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信用的信息资料必须公开,而且现代信息社会也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信用资料已不再可能完全属于个人的隐私,不可能是他人绝对不能问津的商业秘密。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东吴法学》苏州大学百年校庆、东吴法学院八十五周年校庆专号,系与程合红博士合著。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3][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页。

[4]《布莱克法律辞典》1979年第五版(英文),第563页。

[5]《布莱克法律辞典》1979年第五版(英文),第563页。

[6]《布莱克法律辞典》1979年第五版(英文),第564页。

[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1页。

[8]林钧跃编著:《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https://www.daowen.com)

[9]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62页。

[10]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11][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出版社1989年版,第47—47页。

[12]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3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21页。

[13]陈仲主编:《无形资产评估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4页。

[14][美]汤姆斯托尼尔:《信息财富——简论后工业经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第17页。

[15]顾肖荣主编:《证券交易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16]《布莱克法律辞典》1979年第五版(英文),第331页。

[17]参见邹建平编著:《信用评级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