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其哲学基础

(三)民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其 哲学基础

任何一种人类文明的塑造,都离不开哲学思想的指导,民法亦不例外。自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及19世纪一系列民法典的诞生,自然法思想始终是其精神支柱。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已提出了自然法理论。按他们的理解,所谓自然,就是统治原则,它遍及整个宇宙。这种统治原则本质上仍理性。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组成的,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为斯多葛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被认为是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概念中的另一个重要涵义乃是平等原则。该派认为,人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并以此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与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的哲学。他们的最终理想是建立一个在神圣的理性指导下,所有人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13]西塞罗亦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理性是人区别于自然界其他动物的标志。人的理性是上帝(即自然)赋予的,故人应服从于自然。由此,西塞罗提出了著名的“恶法非法论”。虽然我们不能说在罗马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的作用是首要因素,但它无疑对罗马帝国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点从《查士丁尼法典》中得到了充分反映。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欧洲兴起,格老秀斯为其奠基人。在其所经历的缓慢发展过程中,自然法将侧重点从理性法的客观基础是人的社会性转向强调人的“自然权利”,认为制定法应以确立人的自然权利为己任。它摒弃经院式方法,把法的系统性提到颇高的程度;它以科学为榜样,以一种公理的、完全合乎逻辑的方式表达它的法律观。它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联系,并“通过无视历史,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完成了一项社会任务。其意义超过了单纯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所做的工作。经过几代思想家的集体努力,古典自然法学家奠定了现代西方文明法律大厦的基石。”[14]自然法哲学将人从中世纪宗教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并掀起了强大的法律改革运动,以此为哲学基础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通过赋予其效力范围内所有人以一定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实现并实施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某些基本要求。

进入20世纪,尽管自然法学派得到了必要的修正并且影响日渐式微,但民法典已作为其思想的载体和继承者,将其精神融入新的时代,并以自身的力量实现着自然法中平等、自由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