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应是自治企业

十六、现代 企业应是自治企业

自治企业的第二层意思是现代企业、章程企业,它靠章程来维系。我为什么要强调章程?现在很多人把章程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我们的国有企业就没有章程,也无需章程,而现代企业有别于其他的就是它有章程。如果我们说任何国家都要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千真万确的,企业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个人行为,它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的问题,因为它的生产直接影响社会的利益。但国家靠什么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呢?在计划经济下国家约束企业的行为是靠两个法宝,一个是指令性计划,一个是上级主管部门,生产什么计划规定好了,重大的事项要向政府报告,企业当然也管住了。市场经济下怎么办呢?市场经济下国家靠什么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呢?我认为主要靠两个东西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一靠法律,二靠章程。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章程和合同一样是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当事人自己意志,没有国家意志也不行。公司法是将当事人意志和国家的意志统一的法律,公司法中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公司法没规定的都可以用章程来补充。公司法中规定可由章程另行规定的还可以与章程规定不一样,从这个方面说,公司法必须掌握好国家的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

我想讲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是章程和合同的关系。我国三资企业法中常有章程和合同规定不一样,但按外经贸部的解释,章程与合同不一样,以合同为准,这个问题在三资企业法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合同的规定,公司不是合同行为而是章程行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章程需全体股东签字,这有点类似于合同。严格说来,公司的行为就是章程,交易的行为是合同,所以有人说以后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合起来后,也不要规定什么合同,只规定章程就可以了,但这是后话。

首钢前几年出了一个案子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那时首钢还是以承包为本,首钢和深圳一个公司合起来搞了一个海运公司,买了两条船,各出了两百多万,在公司章程中写了这个海运公司是联营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成立后效益不好,首钢就决定把这海运公司承包出去,后来首钢的海运部出了事,很多人被抓起来了,首钢公司和海运公司的董事会就签订合同将海运公司承包了出去。承包合同中写承包期间全部产供销、人财物由首钢负责,又写了承包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由首钢负责。现在人们还在争论这些事情,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能不能承包?有人认为按三资企业法成立的公司可以承包,我说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承包,它应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来管理,不能按承包一个人说了算。但那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按公司法的公司就承包了。当时钢材比较紧张,海运公司就和海外公司订了一笔数额极大的钢材,然后首钢以深圳海运公司的名义订了6个销售合同,规定如到时海运公司不能交付钢材,则双倍返还定金。到后来上家的钢材没来,首钢就要返还几亿的定金,这案子是省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按合同规定是全部债权债务由首钢承担,如果按章程的规定海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要是这样首钢就太高兴了,只用一百多万来承担责任就行了。他们找了北京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有人认为应按合同来承担责任,这是揭破公司面纱,应按合同来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合同是经营方式的转变,但不能改变公司的性质,承包不能改变有限公司的性质。到底章程和合同发生冲突时依那个来办,法院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会产生合同和章程那个效力为先的问题,所以最后搞了一个调解,避免了这个问题,将定金退回去,利息少拿一点。可是问题没有解决。

第二个例子是律师应知道的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世界各国都存在这个问题。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曾争论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搞了违法的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由谁承担责任,比如一个企业的厂长明知买走私汽车违法,但为了发工资,为了把企业搞兴旺,买了10辆走私车,以为一转手会赚,结果却被没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按民法通则的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厂长,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除由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损失由国有企业,也就是国家承担。和第49条相适应的还有一个第43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由法人承担责任,这条很多人不懂。当时民法通则通过以后,我国和澳门的东亚大学有个高级经济法文凭班,我去讲的民法通则,最后开卷考试,我出了一道题: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香港律师99%写的是在权限内的活动由企业承担责任,超权自负。如果按我国民法规定的经营范围来理解,不管合法的,违法的,只要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就由企业来承担责任,这在西方是不可理解的。

在这里必须有个界限,什么情况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责任。法律要在责任里寻找一条最合理,最公平的界限。所以大家看看公司法的第118条董事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人反对,而且有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我是想说现代企业必须有一个依照法律和章程的明确的权限范围,公司法就是规定董事会有哪些权利,监事会有哪些权利,股东会有哪些权利的法律,凡违法和越权的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就和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不一样了。所以企业章程对责任作出明确的界限,违法是违反法律,越权是违反章程。

第三个是自治企业要独立于政府,应是没有上级领导机构一说,不过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给企业经营,国家当然要管你,现代企业的公司是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界,所以不应由任何主管部门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