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正在全国各地积极展开。各地经验都说明,扩大企业的财产权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关键。扩大财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行利润留成。利润留成部分按国家规定分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三项。三项中除职工奖励基金会直接转化为职工收入以外,其他两项都将转化为固定资产,或者表现为各种生产设备,或者表现为各种福利设施,如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浴池等。这样就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这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与由国家拨给的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法律地位上究竟有没有不同之处,企业对这两部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是否相同。

我们的意见是:企业对这两部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是相同的,但其内容却并不相同。因此,这两种财产的法律地位也就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从权利的性质来说,企业对利润留成形成的固定资产所享有的仍然是占有权,这是因为:

第一,利润留成是企业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所获得的,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仍然是以利润形式享受其收益权。这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同之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因而它的利润部分也归集体所有。

第二,利润留成的提取权以及提取的比例和用途,都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家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取得这部分利润留成本质上还是国家授予的结果。

第三,利润留成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那部分固定资产,实际上势必与国家原有投资的固定资产融汇在一起而难以分割,因而在企业关、停、并、转时,也势必一起由国家确定其归属。

从权利的内容来看,这两部分财产的法律地位又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占有权的内容是依权利客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

企业对利润留成形成的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收益权扩大了。国家规定自筹资金扩大再生产获得的利润,两年不上缴,今后还可能规定其他较优厚的收益权。

企业对这部分财产的使用权也扩大了。例如对于用企业集体福利基金兴建的职工宿舍,企业应当有权降低收费标准,有权自己定出管理和使用办法。对于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可以使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也可以向别的企业投资,搞联合企业,用投资分红的办法,使这些基金充分发挥作用。企业不仅可以同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搞联合企业,而且也可以同集体所有制企业搞联合经营。关于联合企业的性质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需要做专门的研究,这里不能详述了。(https://www.daowen.com)

企业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也相应扩大了。只要是在规定的三项用途和相应的比例范围内,企业有完全自主的处置权,这应当包括出租、转让以至出卖等。但如果不是用于规定的用途,那就应当受到限制。

企业对利润留成部分的占有权内容的扩大,不仅不会影响国家所有制的巩固,相反,它会激发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国家所有制更健康而迅速地发展。这就同在农村中允许发展家庭副业和存在一定数量的自留地一样,不仅不会影响,反而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实行企业利润留成的办法,还须通过试点进一步取得经验,以后可能变动,也可能有新的规定。因此,我们的这些粗浅看法很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以便进一步得到充实、提高并趋于完善。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法学研究》第4期,系与康德琯教授、田建华教授合著。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89—890页。

[4]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