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规范意见》中关于“股票转让过程中灭失的补救”均无规定,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江教授认为,这一规定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