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授认为,《公司法》比两个《规范意见》更加明确了“同股、同权、同利、同价”的原则,这个原则对“国家股”、“个人股”等各投资主体平均分配股息有益。针对有人以“股票只能区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为由反对“同股、同权、同利、同价”原则的情况,江教授说:“同股,指同一次发行的同种类股,这和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划分并不矛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