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商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商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

如前所述,法人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明确,自然人的破产财产则很难界定。原因在于法人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独立于自然人个体而存在,法人的财产既与成员的利益相关,又不与单独的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这种“共有性”机制使法人财产的流转更具有公开的特点,不容易产生非法隐匿的情形;相反,商自然人的财产与家庭财产联系紧密,并与其成员的利益体戚相关,很容易发生财产的隐匿和非法转移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法人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都有详尽的规定,如《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1993年7月22日最后修订)第五部分共四章就公司年度账目的报告、审查、确认及公布作了专门的规定。[14]相反,对商自然人就并非如此重视。在我国,除了商自然人资本注册登记外,财产年度申报制度几乎空白。而商自然人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变化与注册登记的情形往往相去甚远。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来掌握这种变化,势必为商自然人滥用“破产”以逃避债务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完善商自然人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严格区分商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生活资产的界限,并定期申报财产存量的变化,使有关部门随时掌握商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应当说,这一制度是预防商自然人滥用“破产”以逃避债务极其重要的措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