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自然人债务清偿程序缺乏规范
2026年02月17日
(二)商自然人债务清偿程序缺乏规范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非国有企业或非集体企业的商事合伙和商自然人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我国各类企业837万户,其中取得法人独立核算的419.2万户,非法人企业417.8万户。[11]在非法人企业领域,绝大多数都是商自然人操作的结果。这些主体同样存在债务困境,而他们的债权人同样需要依破产程序得以公平受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当数个债权人诉请某一个商个体时,由于没有破产程序的规范,法院并不能依职权使数个债权人公平受偿,而是采取“谁先诉,谁受偿”的原则予以处理。这样,诉请在先的债权人一旦将债务人的财产分偿完毕,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全部落空。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破产程序中撤销权及相关制度的约束,那些濒临破产的商自然人可以任意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据他个人的喜恶有选择地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从而使多数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受偿的机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使法院在清理商自然人的债务时有法可依,而且对商自然人“濒临破产”时的随意偿债行为本身产生了规范和约束的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