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治

三、从国家控制 企业到企业自治

自从斯大林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组织经济”的职能以来,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就表现为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国有企业绝对控制着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而国家又绝对控制着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决策权。国家的中心地位又与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发生冲突。从法律条文来看,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国有企业都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这是因为:(1)国有企业不能独立支配它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归国家);(2)国有企业不能以它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企业间所欠债务不能以变卖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厂房等来抵债;(3)国有企业由于亏损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极少有实行破产的,即使出现破产,又有不少是假破产或借破产之名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实。所以,长期以来国家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企业缺少真正的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的自治地位。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整套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变国家直接控制企业为企业自治。但这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转变过程,仍然有许多企业习惯于躺在国家身上依赖国家喂奶吃。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真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最终标志是现代破产制度的确立。中国现今的破产法仅只适用国有企业,而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又加了一些行政限制和控制手段,因此,国有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国际通行的破产法规范破产,这就意味着国家仍要对它们的债务承担责任。新的破产法起草工作已经进行10年之久,其草案的规定也与国际通行规则大体接轨,只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通过,因此,这一改革的完成还有待时日。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由国家控制是通过政府设立的一系列行业主管部门来实现的,如机械部、电子部、商业部等等。这样的部门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立。这些部门以其直接的行政命令来管理和约束企业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已经有一些部门改为总公司或总会,虽然名称改为总公司和总会,它们仍然行使政府部门的一些职能。现代公司制度强调了以法律和章程约束企业行为的机制。把计划控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行为改变为由法律和章程来约束企业行为,是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治的一个重要转变,但这同样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转变过程。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设立,不管它是什么所有制的,都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出生的计划生育不亚于对人口的计划生育。计划经济体制改变后,这种企业设立的严格批准主义也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因为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也就必然要求相当程度的设立自由。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事先得审批许可者外,一般的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其注册登记。这就在相当程度上用自由设立原则代替了审批设立的原则。这就是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但实践中的做法仍与法律条文有相当距离。企业设立困难重重、层层设卡、层层盖章,甚至从这种批准行为中寻求利益,这些都是国家权力干预范围过宽所造成的腐败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