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不享有法人资格
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一般立法文件和法学著述中很少论及的问题。然而在我国,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不符实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却使法人理论和法人立法不能不对此作出明确的回答。
作为法人的业务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在外部形式上常表现出与法人组织的类似,它要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它也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支配和使用的财产或经费。尤其是当分支机构设在远离法人的地区或别国时,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得更为充分,这使人们很容易误解其法律地位,或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然而,无论法人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多大,其经营规模如何,却不能改变其与法人组织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1)它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2)它只能为实现所属法人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3)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4)它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5)它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其中包括所属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6)它的管理人员非由内部产生,而由其所属法人指派;(7)它的设立只需履行简单的营业登记手续即可。(https://www.daowen.com)
究其性质,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然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组成部分。制造业联合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工厂、单位或某一企业法人的车间、科室、班组等,亦为该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但却不是分支机构。
显而易见,法人分支机构也不同于由法人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最为典型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在形式上,子公司与作为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甚为类似,特别是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双方也各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