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先行出台,证券法出台紧接其后
一般说来,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是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或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重要法律。目前,我国正在同时起草但没有颁布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情况下,哪一部法律应当先行出台呢?
一般来说,公司法是组织法,它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及其行为关系的法律。它以如何设立公司,以求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为中心课题,而证券法则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直接目的。因而二者存有较大差异。但是,由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本的规定,必然与证券(此处主要指股票、公司债券)发生联系;而证券法是以监管各种证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为中心的,这样,公司法与证券法就必然发生联系。从金融学的角度上讲,股票、公司债券是以公司为基础的,因此,没有公司,便无股票、公司债券。从法理上讲,我们应将公司法先行出台,否则,证券市场之筹资主体便无独立的法律人格。显然,那是不合乎法理的。当然,证券市场筹资主体之融资行为亦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并且由于股票、公司债券是可依法转让的有价证券,这样,有关其发行、交易的证券法也应紧跟其后出台。
有人会问:既然公司法与证券法均属调整证券方面的规范且公司法应先行出台,那么,我们可否就二者择其一,仅制定公司法,以降低立法成本、节约立法资源,从而达到提高立法效益的目的呢?我们认为:不可。因为,公司法虽然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本、招股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份与股票、公司债券、财务、会计报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但是如前所述,公司法是以规范公司的组织、经营、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为主。如果将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一并置于公司法内,就会使该法中心不突出,造成调整对象的非单一性,这是有悖世界公司立法潮流的。况且,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除股票,公司债券外,还有政府债券、认股权证等,其法律关系该由谁调整?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国家证券主管机关的法律规范置于哪一部法之中?其他有关投资者购买与出售证券的技术性法律规范能置于公司法之中吗?显然,公司法不能兼容这些法律规范,这些规范自成一体,足以形成一部独立的证券法。因此,只颁布公司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公司法出台之后抓紧颁布证券法。
当然,我们注意到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规定必然与证券法的一些规范相关联,但是,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是与公司的设立、资本筹措密不可分的,缺少公司法的这些规定,股份公司则不能设立、运转。因此,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密切关系给我们如下启示:公司法应先于证券法出台,但证券法亦应紧跟其后出台;公司法涉及证券方面的规范宜粗不宜细,且只能涉及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性质、种类等一些基本问题,至于它们的具体发行、交易程序、有关监管措施等问题,则由证券法规范;就动态保护投资者权益而言,公司法是普通法,证券法是特别法,因此在证券法中未规定者,应补充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