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方式

(五)关于审理方式

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审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在选择审理方式方面,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权。不过,在实践中使用开庭审理形式居多。

从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来看,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并不像法院诉讼制度那样,存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明显差异,而是各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大同小异。具体而言,各仲裁规则在开庭审理上几乎都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1.仲裁庭审一般不公开进行;

2.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3.必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充分机会;(https://www.daowen.com)

4.当事人有权了解提供给仲裁庭的文件;

5.当事人可以要求再次开庭;

6.仲裁庭有权确定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及其相关性和重要性;

7.当事人有自由选择仲裁程序的权利,仲裁庭也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