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问世简要回顾

一、《民法通则》问世简要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已十周年了。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为中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所以这几年一直有人呼吁制定一部系统的中国民法典,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适时、稳定、系统的行为规范。现在回过头来看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确有其不完备、不成熟的一面。十年以后,在经济生活发生巨变的条件下,《民法通则》显得过时、原则、欠缺、遗漏。但是,我们不应该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评估它的价值或功绩。我认为,1986年《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它既标志着以政治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主的时代的结束又预示着我国民事立法开始步入正轨,为以后陆续颁布的单行法规乃至今后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所以我说它是“空前启后”。

1949年,我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随后几年全面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尚需在实践中摸索。其中有一个很敏感、很关键的问题是社会主义要不要发展商品经济。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几经提出,但很快就被扼制。作为孕育于商品经济并主要规范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其命运自然与商品经济的命运息息相关。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曾有两次流产的民事立法工作。第一次是在1955年—1956年间进行的。其背景是,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刚要起步,经济的繁荣持久需要充分利用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第二次是60年代初,在总结“大跃进”教训之后,开始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发展经济,因而重新提出并开始第二次起草工作。但这两次立法活动都因否定商品经济而夭折。随之以后的“文革”,一切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都被视为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自然不会有民事立法。在《民法通则》之前,除了《婚姻法》外,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民事法规,取而代之的是民事政策文件,而经济活动完全为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所操纵。(https://www.daowen.com)

1978年之后,我国走上了一条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改革之路。商品经济几经争论得到承认并被写入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但是,对于商品经济到底是什么,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怎么摆,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1986年的《民法通则》正是在这种商品经济得到认可和发展,但又对它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及其前途如何存在着模糊认识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这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79年,当时人们对于起草一部什么样的法,存在着争议。草案的前四稿也基本上是按法典模式草拟的。但是后来没有按这个模式进行下去,主要原因是经济改革政策不断调整和深化,实践中的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一时还难以从理论上完全解释清楚,更不能用法律规范将它们确定下来。再加上我国国情复杂、认识上的阻力等因素,颁布一个完整而详尽的民法的时机还不成熟。这样,民事立法采取了非法典化的路子。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商品经济需要孕育新的主体、需要确认财产权、需要规范基本的交易行为等客观事实又需要一部通则性的民事规范。于是就制定了这部《民法通则》。这部总则,虽然主要属总则范畴,但它又不限于总则,还包括了一些分则的内容,比如对所有权、债权和各种侵权行为的规定,它是对当时比较成熟的法律规范的总结或集成。因此,尽管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应当客观地讲,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和巨大成就的一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