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仲裁制度比较[1]

中外仲裁制度比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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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因其所遵循的法系不同而有异。有的国家遵循大陆法系,有的国家采纳普通法系,有的国家则吸取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以及其他法系的优点而建立自己的法系。不过,由于世界法律体系的相互影响和相互适应虽然缓慢但却是一直不停地进行着,所以这些不同之处也在不断地减少。在仲裁制度领域,[2]全世界关于起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讨论以及许多国家采用该《示范法》的讨论,为同化某些法律观点铺平了道路。事实已经显示:与普通法实践相关的概念以及与大陆法实践相关的概念之间的差距正在缩小。但在另一方面,在具体方面的分歧表明有一些观点和信念不可能在一个一致赞同的模式中予以调和。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中国的立法整个来说是受大陆法系影响的,但在国际贸易方面,中国在很多方面都遵循普通法系的作法。不过,中国现行仲裁法律却仍受到大陆法系的相当影响。本文即旨在从仲裁制度的诸多方面将中外现行仲裁制度作一比较性归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