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约与监督

二、制约与监督

面对这些问题,实行依法治国是要经过艰苦的努力的。首先要解决权力制约的问题。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在于,首先,法律的核心的东西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权力,一个是权利。世界各国大多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过去我们讳言这一点,似乎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私法可言。现在已经明确,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公法、私法的划分,在法学家给总书记和中央领导讲课中已经讲到这个问题。公法的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等;私法是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依法治国就一定要处理好这两个方面。国家享有的权力是庞大无比、威力无比的,一个国家的管理离不开这些权力。任何个人、组织都敌不过国家的权力。但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都必须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权利的力量来自哪里呢?恰恰来自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在实施管理、履行公务时就要与公民、法人打交道,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方面无时不在发生冲突,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掌握不当,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对国家权力必须有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

对权力进行制约的第二点原因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历史上,西方学者曾经提出这样的著名观点,而中外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是符合事实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国家的权力太大了,一些人为了获取利益,就会靠直接掌握权力来谋私,或者用金钱与权力交换。这些就是腐败的基础。所以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及腐败。

权力制约就要有监督。当前,我国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加强监督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宪法中也已经写进关于加强监督的重要内容。现在,从人大的监督作用来讲,是有所增强了。人大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只是起“橡皮图章”的作用了。政府各部门都大大加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也增强了。但是,由于监督机制本身还很不健全,更主要的是由于以党代政体制的存在,而党权还是不受法律监督的,因此我们国家的权力监督比较困难、复杂。人大对两个领域不能监督,一个是党,一个是军事、国防。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实际上只监督“一府两院”,而且“一府”的监督也存在问题。以省人大为例,在监督中就有困难。除了省委书记是第一把手的因素以外,省长也都是省委副书记,人大对“一府”的监督实际上成为对政府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很难对省长、副省长进行监督。所以,目前在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就是只能对次要权力加以监督,对主要的权力不能监督。这就是人们认为人大监督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仍显无力的原因。

根据我们目前监督机制的实际情况,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对党权进行监督,主要在于谁来监督党。我们一般讲是人民监督党,但这不是制度性的,目前还没有建立这种制度,在宪法、法律中也没有具体内容。从党内监督来讲,党内有纪律检查委员会,但纪检委所做的只是对违反党纪现象、腐败现象进行监督,不是对权力膨胀、代行政府职能的监督。加之纪检委是处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对同级党委及第一把手很难监督。当然,党曾经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花了很大代价。有时这一代纠正不了,靠下一代领导才能纠正。而且,这是没有制度保证的,如果弄得不好,可能要付出更大、更沉重的代价。在其他国家,政党通过竞选取得执政地位。成为执政党以后,如果对国家权力行使得不好,社会、民众不予认可,在下一届选举中就可能成为在野党。任何一个政党都没有执政的铁饭碗。这样,选举本身就成为对执政党的监督制约机制。另外,舆论监督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我国,应该探索建立什么样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呢?这是现实提出的重大课题。解决这个问题,是保持党的领导的生命力,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既然目标已定,我们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打破禁区,清除传统模式和思想观念的束缚,以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探索一条切实、有效的道路。

【注释】

[1]本文为作者1999年的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