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种企业形式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是同时起草,同时召开的会议,包括两次国际会议。但独资企业法还没有通过,理由是独资企业法还需中央来研究。第一个问题是独资企业法出来了以后,私营企业条例就要废除,这意味着我们不再用私营这个名称了,而改用独资、合伙、有限公司了。第二个问题是独资企业法出来后个体经济还有没有,个体经营有的是企业,有的不是企业,作为律师,以后再进行企业登记时要明确哪种是企业要进行企业登记,即:第一要有企业名称,第二要有企业住址,第三要有经营人员,更重要的要有商业账簿,纳税是按商业账簿中记载的经营额来纳税。这样个体的概念就要一分为二,以前雇七人以下都叫个体,现在要区分了,具备企业形态的不管雇工多少都叫独资企业,这样必然要划分出一种东西,即非个体形态的个体经营者摊点、小商小贩,这些不用营业地点,不用账簿,是按点来纳税,这样将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就会变成这样两个东西:独资企业和小商小贩。我们要有小商小贩管理条例,这也与世界各国比较一致了。
独资企业法到现在还没有出来,最大难点就在于两个问题:独资企业要不要注册资本,独资企业抽逃资本是不是违法行为,法律是否要规定不许抽逃资本,要有注册资本。那既然独资是承担无限责任,我拿我的家产来抵债,10万也好,5万也好,有什么意义呢?因为都是拿全部家产来抵债,只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才要有注册资本,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则不管注册10万、50万都以全部家产来承担责任。反过来再说第二个问题,如我出资了50万,又抽走了40万那没人管得了,这不算违法,而股份公司抽逃资本是犯罪,严重的还可判五年以下徒刑,独资反正是以全部资产来抵债,那你就管不了他抽逃资本了。比较多的人认为独资企业不需注册资本,抽走了也不算违法。
但第二个问题就更复杂一些,原来草案中写的一个人只能成立一个独资企业,这个规定的很严格。在国际讨论会上,外国学者都觉得不可理解,说为什么要规定一个人只能办一个独资企业呢?起草人解释说,如果在一个地方赔本了,要拿其他地方的资产去抵债,我怎么知道你在别的地方开的企业是不是亏损的呢?又没有一个人设独资企业公告、登记,我怎么知道你开了多少?这实际涉及两个我国在立法上比较难解决的问题:一个是我国将来独资来办企业的财产登记制度,否则无法知道他有多少财产?你怎么知道他用多少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呢?起码要有一个明确的范围,要不要登记他的财产呢?但一注册登记财产就谁也不敢干了。第二个问题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老早就有好几稿了,我先不讲企业破产问题,现在的稿子中就有自然人破产,自然人能不能破产,这次搞合伙企业法就争论合伙企业有没有破产,合伙企业按道理说没有破产,如果合伙企业的钱不能还债,那还能找合伙人呢?只有到合伙人资不抵债时,才有破产。所以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合伙企业破产,最后只有合伙人破产。独资企业的经营人有没有破产,如独资经营,我欠了10个人的钱,如第一个欠1万,第二个欠2万,第三个欠3万,那我现在财产只剩2万了,如没有一个公平清偿的制度就是谁先来要我谁先还谁。破产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公平还债的制度,是当有两个以上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要公平偿还。法人有这个问题,自然人也有,因为他不会只欠一个人的钱。独资经营,如果他的债权人多,没有破产行吗?但许多人反对自然人破产,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有什么区别?法人宣告破产则法人消灭,自然人破产后自然人还活着,他财产还在,谁知道他财产挪哪儿去了?也不能不允许他一辈子不再经营,各国自然人破产都有一个剥夺他经营权的期限,如过了两年、三年要复权,那自然人破产就很容易藏匿资产。所以没有一种严格的财产管理登记制度,弄不好破产就成为自然人逃避债务的方式。我国的独资企业法将来要搞商事企业制度,到底怎么搞,将来是个大问题。
第二个是合伙企业法,虽然世界各国合伙企业数量不多,但仍是一种很重要的企业形态。我们的律师就是合伙,合伙法就把律师都包括进去了,律师可以准用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些规定,但他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现在正在起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应该说还有第五种法,这就是合作社法。原来在八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上大家也提了一个合作社法,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大陆有很多合作社,在北欧、丹麦,合作社还很发达。有人说合作社中国是老祖宗,但它的合作社与中国集体的合作社不一样。原来草案中提出想搞一个合作社法,但领导同志提出如果颁布合作社法,农民会不会害怕认为又要搞合作化了。但请大家注意我们正在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已经讨论了许多次了。从现在看,合作社只有两种:一个是供销合作社,一个是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现在看起来问题很大。农村的合作社50万元就可以成立,我遇到的一个湖南信阳合作社注册了50万元,可连10万都没有拿出来,但搞了很多借货、存款、大额存单已达上亿。这是一定要整顿的。
可以看出将来有五种企业形式,独资、合伙企业、公司、股份合作和供销合作,或再加上信用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人合、资合、劳合的问题。人合就是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就是人合,独资就一个人,不能叫人合,资合是股份公司,资合加人合是有限责任公司,纯粹的劳合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是股份合作。用这样一个模式来构造现代企业制度,就会走向一个科学化的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