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法律地位析[1]

法人分支机构法律地位析 [1]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任何法人组织都有自己的业务机构,这种机构的设置取决于法人业务活动的范围和需要。一般情况下,法人只有统一的业务机构并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开展业务活动,但也有许多法人组织,尤其是大型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十分广泛,跨越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客观上要求进行这些业务活动的法人机构的专门化和稳定化,法人的分支机构便由此产生。(https://www.daowen.com)

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各国在实践中各取其名,称谓不一。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被称为分公司,而与作为法人本体的本公司对称;其他法人的分支机构的称谓也大都根据法人本身的名称确定。

对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规范最详尽具体者莫过于对外国法人或外国公司的规定。因此这里特别需明确:一般法律文件中所称的外国法人或外国公司实际上就是指该外国法人或外国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这种分支机构,对于其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称之为外国法人或外国公司,而对其所属的本国法人或本公司来说,即为国外分支机构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