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仲裁制度中仲裁与调解的关系比较
2026年02月17日
五、中外仲裁制度中仲裁与调解的关系比较
仲裁与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又称仲裁中的调解)是中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些诉讼立法中大多有关于调解的规定,有的常设仲裁机构或国际组织还专门制定有调解规则。[39]但是,这些立法中所规定的调解(又称仲裁外调解)与仲裁中的调解存在很多差异。主要区别如下:
1.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争议各方当事人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以后,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主持进行的;而仲裁外调解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专门选定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主持进行的。(https://www.daowen.com)
2.仲裁中的调解是有关的仲裁相结合而存在的,调解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即在争议各方当事人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后,直至仲裁庭作出终审裁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就争议问题进行调解,同时仲裁员可以充当调解员。仲裁外调解的程序则和仲裁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或作出的任何处分都不能影响以后可能进行的仲裁程序。而且,仲裁外的调解失败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如提交仲裁,原来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或独任调解员一般都不能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甚至也不能在有关的仲裁程序中充当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或顾问,也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调解时,当事人不必支付调解费用(即只在申请仲裁时交纳一次仲裁费用即可)。而仲裁外的调解在进行调解程序时,需要向调解人交纳调解费用;如果调解失败,在后来的仲裁程序里仍需另行交纳仲裁费。
4.仲裁中的调解程序达成的协议经签字或批准以后,具有终结有关仲裁程序和排除其他救济手段的效力;而仲裁外调解程序达成的协议虽然有调解员的签字或调解委员会的批准,但无法获得法院强制执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