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他销售权

一、什么是排他 销售

产品从制造商流通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存在着许多中间环节。最常见的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结构;也有产品(主要是工业品)不经过零售商直接销售到用户手中的情况。承担批发商功能的最主要有三种商人:经销商(Distributor)、代理商(Mercantile agent)和被特许商(Franchisee)。他们分别来自三种不同的协议(安排):经销协议(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和特许协议(Franchise agreement)。制造商通过这些协议,授予中间商(在本文特指介于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产品分销商)在特定区域销售或代理销售特定产品的权利,因而在他们之间形成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使这三种法律关系不同于一次性或偶尔的买卖关系或代理关系。

在上述三种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权利叫Exclusive right(排他权利)。《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该词作了一个笼统的字面解释:“Exclusive right是一种只有被授权人可以行使,而所有其他人被禁止或拒绝的权利。”[2]显然,这一权利是从许多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权利,只有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显示该权利的内容。在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排他使用权。在产品销售领域,它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在某地区只授权一个中间商销售或代理销售特定产品的情况下,该中间商享有的在该地区排除他人销售特定产品权利。我们不妨称之为排他销售权。[3]

排他销售权最主要的特点是它的行使范围总是和特定的市场空间——特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只有在这个区域以内,独家中间商才能享有特定商品的专营权,才能排除他人甚至包括制造商本人在该地区销售已授权产品的权利。离开这个区域或超越该区域,排他销售权即不复存在。其次,排他销售权通常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制造商可以把所有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权授予一个中间商,也可以把不同品种或品牌的产品交给不同的中间商分别在同一区域排他销售。前一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总经销或总代理;后一种情况说明同一制造商在同一地区可以设置两个以上的产品销售中间商,互不相斥。另外,排他销售权总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这倒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契约性权利,而是因为规定一定期限,以便双方重新调整或撤出不利的交易。

如前所述,排他销售权可存在于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关系构造不同,同一种权利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运转机制。兹简要分述如下:

1.经销。存在于经销法律关系中的排他销售权称为排他经销权。经销关系是由两个相分离的法律关系构成,即购买和销售。其运转过程是这样的:经销商先以自己的名义向制造商订货,然后在指定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商品。而且,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拥有产品所有权、价格决定权,自我承担风险责任并从购销经营中获得利润。在这里,排他销售上具有独立经营、自我负责的特征。实际上,排他经销权最能体现排他销售权的原始含义。

2.代理。存在排他权的代理关系称排他代理。在排他代理中,代理人享有排他代理权。在典型的代理关系中,代理商始终以制造商名义从事销售活动,在产品定价等方面受制造商控制,不享有所销货物的所有权,只按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获得佣金。从在特定区域排除他人招揽客户、销售约定商品的意义上讲,排他代理权和排他经销权相同,只是这些经销活动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因而导致了责任承担、利益分配等与经销关系有别。[4]

3.特许。特许也时常被用作构筑产品经销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特许的特点在于被特许商可以使用制造商(特许商)的商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并按照制造商设计的经营方式和程序经销产品,制造商在人员培训、营销等方面向被特许商提供帮助,被特许商向制造商交纳一定特许费,独立经营。从以制造商名义从事经销活动角度,特许经销类似于代理,只是比代理更标准化;[5]而从独立经营的角度,它又与经销相类似。但不管怎么说,如果是排他特许,那么,在特定区域排除他人经销约定产品的权利和其他两种权利是相通的。

总之,尽管中间商可能披上不同的法律外衣,但是,只要存在排他体制安排,他们都在行使着同样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区域排除他人销售特定产品的权利——排他销售权。本文也正是撇开他们的差异和具体操作,论述这种抽象权利的性质、实质及法律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