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基础》第二版序言[1]
要想了解古代东方文明,不能不首先考察古代两河流域和古代中国的文明;同样,要想了解古代西方文明,就必然要考察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文明。而古罗马文明所以能彪炳于人类社会发展史,所以能够被后世推崇颂扬,概不无其法律文化的功劳。19世纪驰誉全球的德国学者,历史学家与法学家狄奥多·蒙森(Theodor Mommsen,1817-1903)曾说过:“只要法理学忽视国家与人民,历史与语言又忽视法律,它们想要敲开罗马世纪的大门就是徒劳”。的确,二千多年的世界文明史表明,古代罗马人最伟大的建树,他们给地球上的同类所遗留的最宝贵文化财富,实莫过于其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一部《民法大全》,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依然不衰,迄今仍被广泛地奉为人类社会生活行为规则的优秀典范和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在罗马法律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征的法律传统——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差不多分布于整个世界。就中国法律而言,虽数千年与世无缘而自成一统,但也在晚清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受到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影响。清末法律编纂的过程,实际就是传统中国法制的变革过程。这种变革的意义在于,它自愿或不自愿地,主动或被迫地将传统中国法律纳入了近现代国际社会生活的轨道。在此,无论人们有无意识,传统中国法律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追随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其中罗马法的烙印自不待言。所以,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律,也理应对古远悠长的罗马法有一概括了解。若把法律作为一种历史与文化的产物,则这种了解就更不可少。
概括地讲,研究罗马法应有两个层面。基础的层面是对罗马法律的规范与制度作基本的了解,以求对其有一般的认识和评价,由此或可以取其适我者以用之,察其似我者以鉴之。但较高的层面应是将罗马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的文化现象和人类的理性产品来探讨,以求知其何以能逾千载而犹荣,由此或可以悟其精神以确立之,领其要旨以效行之。我们认为,这第二个层面的研究乃更有意义。换言之,研究罗马法不只要认识它的面貌和内容,而且还要确知它的精神和实质。我们应从罗马法那里汲取的,不仅是古罗马人那种天才的法律创制,而且还有其所以能具有这种天才的开赋禀性,而这种禀性又恰恰是其作为人类存在所具有的共同理性的体现。人类的共同理性使得古罗马人在创制法律的活动中能够把握一种永恒的一般价值尺度,它源于人的理性,存于人的社会,古今如此,未来亦然。罗马法律所以能够为后世大为称道,其奥秘大致于此。质言之,它寓存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一般价值标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罗马法在后世的继受与传播将完全无从解释。实际上,研究罗马法的根本目的应是寻求认识一个永恒的一般价值标准。在我们本民族文化或法律传统中,正缺少这种全民族古往今来一概能够接受的抽象的一般价值标准。考察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很容易就会发现:中国社会的价值标准常常是因个别人:或君主帝王,或英雄伟人,或庸夫小人而兴废,故它必然是经常改变不能确定的。所以,中国历史上说到底没有或至少未能确立一个永恒的抽象价值标准。这种历史的惯性直到今天仍可察诸现实。当然,中国历史上也不是没有试图确立一个一般价值标准,但究竟未能长久实现。以存在于中国历史上并且至今仍程度不同地影响国人思想观念的儒、道、佛三种文化倾向而言,它们都有各自的标准。儒教以入世为本,表现为积极进取,道教以遁世为本,表现为逍遥超脱;佛教以避世为本,表现为消极迷惘,其中儒家思想曾近二千年独占主导地位。儒教以入世关怀为己任,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方略,始终强调做人至善至美为基点,这本是极高尚的处世思想境界,但实在又是一种立足个别的价值标准。结果,以这种个别的立世标准去实现其一般的入世理想,必然决定了它或是以悲观失望愤世疾俗为结局,或者以一己之念个人好恶为标准。仅此说来,中国历史上的好皇帝主义和政治专制,儒教实不能完全开脱其责。当然,这也不能完全归咎儒教。或许,它还恰恰说明了一种理想主义在现实社会中的悲剧。西方社会的历史另是一样,他们的价值标准固然也因历史人物、历史阶段而变化,但他们有幸能在一开始就注意到了人作为类的存在的共同理性,这比古代中国那种围绕性恶性善展开的文争武斗要高明得多,其最重要的成果莫过于他们由此发现并阐明了一个抽象永恒的价值标准。在此抽象的一般价值标准背景下,西方社会中那种因人而异的价值标准也就多少会受制约,社会群体生活中的每个成员也就能有可依赖的信念寄托。差不多和中国儒教文化统治中国社会一样长久地统治着西方社会的基督教文化,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理性观念的宗教化或神化。近年来,我们有机会和国外的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学术交流,关于价值标准问题,我们特别强调中西文化的突出差异:西人信奉天,国人亦然;西人服膺天子,国人亦然。但西人的天是多少理性化了的上帝,而国人的天是完全权威化了的天帝;西人的天子是耶稣,它升天而去,而国人的天子是皇帝,他高居人世;耶稣是神化的理性象征,体现着西人的理想、信念;皇帝是神化的权威象征,代表着国人的标准、寄托;前者在天上,后者在地上。以天上之神为世人之价值标准,则标准一经确立就易永恒,而以人间之人为世人之价值标准,则标准即使确立也难持久。因为耶稣只有一个,皇帝却有许多;况且耶稣是神,可以至善至美,无可指摘,而皇帝是人,虽至高无上,却不可能至善至美。于是乎西人的价值标准恒久而可信赖,国人的价值标准多变而易破灭。迄今为止的中国历史,应该能为这种比较的判断提供佐证。
不过,作为一部教科书,这本《罗马法基础》不能完全展开上述的讨论,它的主要作用应是基础层面的,即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与制度作一概括阐述。但我们也力求在此基础上对罗马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作大致的抽象概括,以略知其理性的思想精髓所在。不少法学界的同仁亦视这种方法为本书的特点,我们对此也乐于接受。我们的确希望通过对罗马法内容及其原则制度的大致介绍,给读者提供一个进一步思考实质问题的知识背景。卷首序语如是,惟以明吾人写书的立意为己足。(https://www.daowen.com)
1988年《罗马法基础》面世以来,我们曾得到不少国内外法学界专家与同仁的鼓励与指教。与此同时,我们在教学与研究的过程中也获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与认识。这次再版,我们一方面订正了初版的某些校对错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一些有限的新内容,许多地方还作了文字改动。在此,特别应该提到的是,联邦德国帕骚大学教授孟文理先生(Prof.Dr.Ulrich Manthe)曾给作者以多方面的教益,在本书修订之际他不辞辛苦对书中拉丁文术语作了细心的校订;同时,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的卡达拉诺教授(Prof.Dr.Pierangelo Catateno)和罗马第二大学的司奇巴尼教授(Prof.Dr.Sandro Schipani)也曾赐教于作者。借此机会,我们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辛末盛夏于北京蓟门
【注释】
[1]《罗马法基础》,江平、米健著,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