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方式将改变
第四种我要先说明一下,还有另外一个企业法叫乡镇企业法,从标准来看是从地域来划分,凡在乡镇的都叫乡镇企业,不管你是集体的还是独资的都叫乡镇企业,这个法在人大讨论时引起很大争论,有人说制定这个法有什么用处?它又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将来是不是还要有与之相对应的城镇企业法?最后这个法修定了以后,变成了一个近乎于企业振兴法似的东西。日本有一种法不是企业法而是企业振兴法,就是国家用政策去支持这类企业,叫中小企业振兴法。我请大家注意,乡镇企业不是一种企业形态,而是只要它具有劳动力是农村吸收的,产品是为农业服务的等几个条件,国家就按乡镇企业法给予优惠政策,所以他构不成一个独立的企业形态。将来我国也会有某些行业的振兴法,如日本有电子行业的振兴法来振兴电子行业。之所以分析我国现有的企业形态,就在于今后企业划分将从以所有制来划分四种企业甚至包括外商投资的这三种企业要逐渐的统一合并为以出资者的责任,出资的形态来划分。目前,多种企业并存出现了许多混乱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混乱就在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我想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第一个是公司名称,到底公司名称怎么使用,现在叫公司的可以适用哪几种不同的法律,我看起码有五种甚至有六种、七种,第一种是适用公司法的公司必须冠以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但是我想请大家注意,有的名称上不加以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也适用公司法,银行就是这个东西。撇开中国工商银行是国有独资银行不说,交通银行是股份制的,但名称上不加股份有限几个字,它也适用公司法。西方国家银行都是公司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它不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它也是适用公司法的公司。第二类是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公司,在公司法起草时就有人主张专门设一章节,国有公司就是百分之百适用国家的,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公司,如首都钢铁公司,机械进出口公司,公司法现在没有将其包括进去,但它仍用公司的名称;第三类就是外商投资的公司,首先适用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未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第四类适用什么法需要探讨。我们先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有这么一句话:“依照本法设立的企业不得使用公司二字”,这么写的意图是不叫把这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叫公司,因为我国的公司法没有无限公司,如果合伙也叫公司就容易出现混乱,后来在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问题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