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民事立法究竟走什么样的路,是从五十年代起,特别是1979年开始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以来,人们不断探索、争论的中心之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是以完整的形式制定的,民法理应也是如此。一部完整的、统一的民法将会在体系、内容和形式上更科学、更和谐、更周密。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期望的。1979年开始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是以此为目标进行的,而且也草拟了民法草案四稿作为其三年辛勤劳动的成果。
但是,立法工作没有按四稿的模式继续下去。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已经确定,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许多问题还缺乏经验,还看不准。法律应是实践经验总结的稳定表现,在还没有肯定把握时匆匆制定一部完整而详尽的民法,必定会带来消极的后果。二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经济生活、财产关系以及风俗习惯均有很大差异,而民法又是涉及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有些规定可以用一刀切的办法,有些规定如果一刀切,就会带来相反的作用。例如,什么叫高利贷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果把民间有偿借贷超过某一利率标准就统统叫做高利贷,或者会导致正当的民间有偿急需借贷的路子被堵死,或者会使本来是高利贷的借贷得到合法承认。
出路何在呢?或者推迟颁布,或者把条件已经成熟的部分先颁布。只有这两种选择,别无它路。权衡利弊,自然还是选择第二种办法为好。民法草案四稿中最成熟的部分是继承法部分,所以继承法先作为单行法颁布。这样,民事立法就采取了分篇颁布的路子。继承法颁布后,制定民法总则就提到议事日程上。公民的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法人、代理、时效等制度急切需要有统一的规定。也曾经考虑过先颁布一个法人条例以适应搞活经济和开放政策的需要。
民法的这一部分到底叫什么为好,曾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人主张叫“大纲”、“纲要”。但“纲要”是指民法全部内容的原则规定,如苏联的民事立法纲要。原来的名称叫“民法总则”也有欠妥之处。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都有总则、分则之分。总则是共同性规定,分则是各种具体民事关系的规定。有总则必有分则,而我们所制定的这部分规范虽然主要属于总则范围,但又包括一些分则的规定(如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等)。最后还是采用了“通则”一词。《民法通则》中的“通”字可以包含三层意思:(https://www.daowen.com)
1.它不仅包含总则的一般规定,而且还包含分则的一部分内容。哪些成熟了就规定哪些,哪些需要就规定哪些,不受总则、分则的限制。
2.它是民事立法的原则规定。虽然有些部分规定得详细些,有些部分简单些,但总起来说,只是原则性规定。整部立法只有156条,无论比法国民法典的2281条、德国民法典的2385条、日本民法典的1044条、苏俄民法典的569条,都简要得多。
3.它是调整横向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一切其他法律部门(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土地法、国际贸易法等)中的横向财产关系都要受民法通则规范的管辖。各种包含横向财产关系的单行法都要以它的规范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