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额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
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和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或出资已丧失资产产权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大陆法系有些学者基于股权为股东的身份性权利而否认共益权的可转让性,认为只有股东资格的加入和退出,没有单纯的共益权的转让。但因我们主张股权为单一性权利及其所谓的具体权利都是股权的权能,以及股权是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的对价,故我们认为股权作为一个整体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况且股权的各项权能不可能分开转让。(https://www.daowen.com)
股权的资本性和转让性是公司形态高级化的标志,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一,使股权商品化。资本性使股权具有价值和价格,使股权得以游离于公司资本之外而自由流转,其流通不影响公司资本及经营的稳定。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商品化表现为股票的商品化,股票的商品化必然形成证券市场并促进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从而使资金的增量和存量能够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流动起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能按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随时扩大。其二,使股东利益与公司的资本维持达成一致。在多股东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原则难免使股东利益与公司的资本维持产生两对矛盾:一是公司事务的多数决与少数股东意志不相容的矛盾,此时必然要求使少数股东具有脱离公司、转让资本的可能性,但若准其抽走资本,又会损害公司发展的稳定性;二是公司资本的固定性和回收周期的长期性与股东短期回收愿望的冲突,此时股东可能希望随时收回投资,但收回投资又与公司准则相悖。赋予股权转让性质使这些矛盾迎刃而解,即由于由出资转化而来的股权具有流转性,若股东对按多数决形成的公司决策不满,或不愿忍受投资回收的长期性,可通过转让股权达到目的,而股权的转让又不影响公司资产的正常运转。在单股东公司中,股权的流转性同样地为股东因各种原因收回投资提供了现实性和极大的便利。其三,使股东对公司的股权约束强化,即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用“脚”投票,对公司施加强有力的股权约束,使公司营运符合股东用“手”投票的积极性锐减,用“脚”投票遂成为不可轻视的股权约束力量。
股权的资本性与流转性把公司的股权与其他社团法人的社员权区别开来。公益社团的社员地位一律平等,社员权基于社员身份并按人头享有,而且社员权的取得需首先通过入社取得社员资格,不能随意让与,因而这种社员权没有资本性和流转性。合作社社股是取得社员资格的必要条件,但合作社通常不以社股作为主要经营资本,社股往往更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取得社员资格后社员的地位与出资额即无关联,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按交易额分配,其社员权没有资本性,同时,合作社高度的人合性使其对社股的转让严格加以限制,甚至只准退股不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