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法没有国籍限制
第三种是按外商投资的形式,这也是很有特色的。现在看起来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个问题,合伙企业法颁布以后,有人来问一个外国人,一个台湾人到大陆来与国内人合办合伙企业,能不能注册登记,是否允许境外的人当合伙人,再进一步问,如三个外国人,或三个台湾人到大陆来办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中主体有无国籍限制?我说没有,我国的企业法完全没有国籍的限制,独资企业法出来后,外国人是否可到中国来开办独资企业,我说可以,但他不享有三资企业的待遇,因为他是按合伙企业法设立而不是按三资企业法来设立,这个问题是最典型的,我说有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规定,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是五人,当然国有企业作为发起,向社会募集的有例外,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就够了,但一般来说要有五个发起人,而且规定在五个发起人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要有住所,住所是营业地总部的所在地,可见可以有外国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五个发起人之间就有合伙关系,最后有些债务,发起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这点看合伙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第二是我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说股份有限公司,但现在外经贸部发布了一个只能是规章的东西,就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规章出来后有些学者有看法,认为有点越权。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写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规章写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所有优惠待遇他都适用,是否有点超出权限,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但首先是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这是新的发展。
第三个应该说从我们的企业法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中外合作企业,1988年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是这么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是法人,他是什么法人,适用什么形式,必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法人的是什么企业形态呢?1988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没写,不写有两个目的,一个纳税不一样,不是法人的以合作一方来纳税,但形式可能不同一点,是法人的可以有董事会,不是法人的可以有联合管理机构,但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不是法人的是什么组织形式,他的出资人承担什么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那时从上海到北京来了一个年轻的律师,他找我,我那时刚刚上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他说刚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写了可以设立不是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写不是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是什么形式,出资人承担什么责任,日本人理解不是法人就是合伙,合伙出资人就承担无限责任,他问我们是不是合伙,我国那时合伙企业法还没出台。这个问题当时没有讨论到,我必须谨慎的回答,我就反问他,如果你是日本的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是希望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呢?他说如果我作为日本的投资者当然希望承担有限责任了。实际上我含糊的回答了他的问题。他说我不是作为投资一方的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我是作为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易的一方来问你的,如果中外双方只承担有限责任,那和你作生意时就要小心了,不敢与你打大交道,如果你是合伙性质,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与你订几千万、几亿的合同,你有了更高的信用。我们现在这个问题始终在回避着。中外合作企业不是法人的,到底股东承担什么责任,是连带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不是法人怎样承担有限责任都没有很好解决,所以从这几点来看,合作经营企业也在我们总的合作的框架中,这是第三种的划分,这从长远看也是过渡的。有人提出建议把三资企业法都并入公司法,对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可以专门搞一个,至于组织形式都是公司、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