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破公司面纱理论

九、揭破 公司面纱理论

这个问题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已经设立的或公司法生效后又设立的全资性子公司遇到法律纠纷时的责任怎么办?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有时是子公司自己来承担责任,有时是设立子公司的母公司来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依据没有?这在国外也很重要,有一个揭破公司面纱理论,我国现在有没有这方面的根据,最高法院能不能这样解释呢?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生效之前或说公司法通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过这么一个案例征求专家的意见,我讲的是典型化了的,但仍有很现实的思考意义。甲企业有100万元财产,他拿出50万成立了B企业,B企业注册资本50万,按公司法,转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就可以,假设甲公司和B公司,即母公司和全资性子公司的财产都是100万,现在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子公司欠的债是200万,母公司要不要拿他的100万来抵债,第二个问题是母公司欠了200万,要不要拿他的全资性子公司的财产来抵债。

这个案例可以简化为母公司与全资性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一个母公司要不要对他的全资性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资性子公司的财产要不要对母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就是揭破公司面纱的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解释,一个公司设立另一个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拿A公司与B公司来说,A公司的50万确实出资了,那他只承担50万的责任,再欠100万他就不承担责任了。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50万没出足,如果他出资达到了工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即生产和批发性50万,零售性30万,咨询服务性10万;比如他办了一个批发性的公司,他出了30万,另20万没到位,那他只需补足20万就不再承担责任了。那什么情况下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呢?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母公司根本没出资,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债时,则由母公司来承担,第二它出了一部分资,但低于规定的标准,也视同为它没有出资,它要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两条是硬性的东西,虽然它也有不科学的地方,它不科学在达到最低标准的要补差额,未达最低标准的要负无限责任,这不是增大鼓励作弊吗?我开办一个生产性的公司我知道最低标准是50万,我将它注册为1000万,但我只出60万,出现问题我再把不足的部分补足就可,但如果我出的是40万就惨了,就要承担无限责任。这20万的出资就有这么大的差别?当然最高法院可能会出别的解释又将这个作废,最难的是最高法院解释中的第三个,是说如果被设立的企业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时设立的企业要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释起来有意思。

前两年我碰到这么一个案子,我国的五矿公司的一个很小的全资性的子公司与美国订了一个合同,最后由于我方违约,美方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他想如果告与他订合同的公司那么此公司的财产很有限,如果这公司一破产,则美方拿不到钱,所以美方将母公司即五矿公司也列为被告。这时五矿公司就提出意见,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你与它签订的合同,你为什么告我,所以美国法院先让美方拿出一个意见,中国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美方找到一个著名的中国专家,请他出具一个法律意见,他看了中国的很多材料,说中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揭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如果子公司确实不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后来他也让我提意见,说五矿公司下的这个小公司没有自己的住址,它的住址与总公司是一样的,它们的电话号码是一个,负责人是一个,凭这三个就证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要告五金矿产总公司。

我国的五矿找了一个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因为出庭要找美国的律师,这个美国律师事务所找了我给他写一个关于中国的法律意见,我也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在意见中写到,在中国两个公司有同样的地址是经常的事,在一个大楼里往往有很多牌挂在那;第二,中国的电话号码同样的太多了,因为中国都是总机号相同,但分机号不同,不能说总机号相同就是同一号码;第三中国现今还没有法律规定母公司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子公司的负责人,我国往往母公司的总经理当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兼他的总经理,公司法只规定不能在竞争性行业中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总经理,没有说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同业务的不能担任,所以最重要的是解决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的问题。

我国公司改组中最大的危险是在集团化的过程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行政控制,因为行政控制就可认为你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供销都由集团公司管理起来。有一家很有名的进出口公司提出一个方案,想把某个省的同样名称的公司作为它的子公司,在改组方案中说,它想作为我的子公司的目的,是想利用我外贸方面的政策得到好处,而我则想利用这个控股,但我怎么能控它呢?这位老总想出一个办法来,他说我想它的总会计师由我来派驻,这样它的财务情况我全能掌握了,我就能把它控制住了。我说它的会计由你来派驻,这在国外一旦发生纠纷,这就是子公司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的最好证据之一。我国企业改制改成企业集团仍是上面派干部的办法这就是子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证据。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应是行政命令的办法,而是我的股份占多少,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来任命它的人员。法人独资公司确实存在,他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仍然要看母公司与全资性子公司是什么关系。现在我只对上面问题回答了一半,即母公司是否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