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法的存亡
当记者问及《公司法》与几个《企业法》的效力问题时,江教授这样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公司法》施行后,以前的几个《企业法》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了。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在只能实行双轨制——《公司法》与《企业法》并存。这是因为:许多国有企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公司;也有一些企业无条件转化为公司。公司资不抵债时须破产,但企业只要国家有意扶持可以不破产,而一些企业虽连年亏损但对国家来说却有存在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补贴以便维持其存在。江教授认为,双轨制是一个过渡,在一个过程之后,《公司法》是会完全取代《企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