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水源地保护原则
2025年09月10日
2.2 水源地保护原则
(1)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全面普查饮用水水源地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2)水源地优先原则。优先治理地表水源保护区,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城市、规划新城及村镇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保护水源地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3)防治并重,建管并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宣传等手段,注重源头控制,强化管理,全过程防治污染,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
(4)改革创新,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指导作用,强化水源地监管。坚持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探索水源地监管新思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控,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突出环境规划,抓好总量控制,加强环境评价,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环境标准,确保水源地安全。
(5)统筹污染源与水源地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污水治理与再生水回用,统筹法律、制度与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分步分类实施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类型的村庄,确定不同的治理标准和治理管理模式。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有效的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建设与水源保护的积极性。坚持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农民参与,政府指导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政策集成,资金支持。实行专业化队伍运营和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