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完善稻改旱工作配套政策、法规以及措施
《备忘录》明确京冀两地共同实施稻改旱,但退出水稻种植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扶植等未明确纳入《备忘录》。应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础,帮助上游地区实现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上游地区采取提供籽种、农业技术服务、产业示范、节水灌溉等多种积极方式,支持发展高附加值的节水作物,实现节约水资源、增加密云水库来水,同时带动上游农业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的双赢局面。
此外,稻改旱工作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在研究和建立长期的区域水资源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