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以水资源为制约条件的城市总体规划

3.1 以水资源为制约条件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确定城市发展的主导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是确定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但是在以往工作过程中,水资源综合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约束作用不强,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更强调它的服务性,往往是“以需定供的规划”,城市发展的主观性极大地影响了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本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在规划初期,特别强调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发展的约束限制。

在论证北京适宜的人口规模时,重点论证了水资源承载能力条件下的人口规模,由水务部门完成的《北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建设适宜的生产生活方式研究》,为确定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控制规模提供了量化依据。

在划定城市建设空间范围时,本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首先从水资源保护角度和防洪角度对城市建设空间提出制约条件和避让要求,将河湖水体蓝线、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区、地下水超采区范围、蓄滞洪区、洪涝风险区、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等范围纳入城市限制建设范围,从地域规划上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合理有序发展,以维持区域生态环境平衡发展。

为了发挥城市规划对资源管理的作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特别增加了“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保护与利用”章节,提出了建设先进的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城市建设要量水而行、总量控制、统筹配置的原则,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区域的水资源配置的原则。针对北京市地下水超采严重问题,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了各行政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以指导各行政区的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