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目前的饮水工程经营进入良性运行轨道,就得理顺产权关系。建议对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划归乡镇政府;单村供水工程划拨给农民用水协会;对于主要为个人和社会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