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综合执法初见成效

1 水行政综合执法初见成效

(1)水行政综合执法中做到了“多因素并举”,创造了丰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做到了“多题并查”,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所谓“多因素并举”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将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2006年,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监察员在巡查中发现,北京南站改扩建工程工地一面将施工降水直接排放入凉水河,一面使用自来水进行工地降尘,监察员找到该工地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当事人算了一笔账;“只花几千元建一个蓄水池,将工程降水用于工地降尘、绿地灌溉和其他市政杂用水,既节约水资源又可为该项目节约用水成本。”当事人对该建议极为认可,并积极采取措施,修建了两个蓄水池。后来,在回访时,当事人说:“仅此一项该进,为该工程节约了资金几十万元。”

表面上看该事件极其简单,只不过是一个小建议节约了部分水资源。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其工程降水既涉及水资源的取水、又涉及排水,自来水降尘涉及节约用水,在以往,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很难将这几种行为结合在一起考虑处理,但在水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却可以实现统一监督目标,真正实现了“多因素并举”。

在监管实践中,还做到“多题并查”。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尤其是改建(扩建)工程即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又办理排水行政许可。在监管该项目时,可一并进行监督检查,还可以对节水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减少了监管次数,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也避免了多个部门,多次到同一家用水单位监督检查的执法扰民现象。

(2)“审批”、“监管”双管齐下,创造了可观的行政效益。2006年,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共接到市水务局抄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792项。由于加大了行政许可的监管力度,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事项逐年增长,同时也使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主要表现在涉河违法施工连续3年下降。2006年全年制止违法施工共计34起,与2004年历史最高点相比下降22起,降幅达39%。

(3)加强水务系统内部执法合作,为水务一体化下的水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执法模式。针对水行政综合执法的需要,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积极配合局属水管理单位及有关区(县)水政监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执法经验交流工作。例如协助永定河管理处查处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违法建设高尔夫球场;与北京市朝阳区水政监察大队开展清理坝河市场的联合执法,以及针对违法排污、非法取水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第一分队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开展定期联合节水检查。通过水务内部多种执法合作,为水行政综合执法探讨了新的执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