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确定
2025年09月10日
3.4 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确定
3.4.1 水量标准
农村污水排放与城市相差较大,不能照搬城市污水处理的思维和套路,农村污水量包括农民生活污水量、公用建筑排水量等。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村内给排水设施水平和居住条件等因素确定,经过对典型村庄水量的测算,选取污水排放系数为:山区农村取0.5;平原区农村取0.6;城乡结合部农村取0.7。
3.4.2 水质标准
农村污水处理后尽可能就地回用,出水达到相应的景观、农田、蔬菜浇灌等回用标准。如没有回用条件需要排放的,出水水质达到北京市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源地和非水源地的相应标准。
3.4.3 项目重点及投资标准
北京农村污水处理要突出重点,以水源地、民俗旅游地区及人口密集的村镇发展中心区为重点,加大治污力度,保证水源安全,为农村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优美环境。经过2006年新农村污水处理的实践和2007年整体推进情况的分析,确定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投资标准,对于山区农村污水处理吨水投资3.5万元;对于平原农村污水处理吨水投资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