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健全机制,确保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3.2 健全机制,确保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3.2.1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机制,成立县、乡(镇)、村三级管理机构。在县水务部门和乡镇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村委会联合当地流域水务站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协会负责管辖范围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工作,负责制定本村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专账,制定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备的维护费用、运行收费等资金管理制度。

3.2.2 落实设施产权,明确管理主体和职责

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后,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产权,明确管理主体和职责。管理主体要制定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运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责、权、利”分明,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乡镇污水处理厂产权属于乡镇政府,由乡镇负责运行管理,县水务局负责监管;村级污水处理站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由村级农民用水协会负责运行管理,流域水务站负责监管;个体和企业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产权属于企业,由企业负责运行管理,流域水务站负责监管。

3.2.3 落实运行管理费用

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行,乡镇政府落实专门的运营机构,合理征收污水处理费用。个体和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由个体和企业自行负担。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条件下,适当向村民征集污水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