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新建居民小区必须具有完备的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中没有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规划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采取一定的筹资方式逐步推进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