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消落区土地管理

2.10 消落区土地管理

2005年4月,制定《密云水库消落区土地种植实施办法》(密政发〔2005〕18号)。决定密云水库在150~155m高程之间的消落区土地裸露期间由水库周边农民严格按照水源保护要求有序种植。严格执行“七不准”的耕作要求,即:不准机械翻耕、不准施用化肥、不准使用化学农药、不准建筑设施、不准栽植林木、不准用水库水灌溉、不准放养牲畜。150m高程以下消落区严禁一切经营活动。

在十项措施实施的同时,联合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开展了机械除藻、层间水交换和种植高等水生植物水葫芦等防治水体的富养化的试验,取得了一定成果,为预防水库富营养化积累经验。同时结合流域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密云水库及上游河道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抢险大队,确保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急抢险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密云水库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