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地下水极限可开采量分析评价

4.1 地下水极限可开采量分析评价

在新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中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水位、水质条件,以现有工业、农业、生活供水井的开采条件为基础,以不对现有生产、生活供水产生大的影响,不加剧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为原则,分析评价了第四系地下水的极限开采量,为后备水源地建设和实现应急供水提供了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