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不断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才能规范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行为,切实保证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昌平区水务局建立健全了内部科室的协调机制,将污水治理管理中心、水资源科、供排水科、节约用水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污水治理管理中心参与水资源科取水许可年审办理工作,对于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运行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参与供排水科排水许可审查工作,对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污单位审核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方案,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参与节约用水办公室节水“三同时”的办理工作,对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审核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方案,监督、督促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参与水政监察大队对水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水政监察大队的前期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昌平区水务局建立健全了与区环境保护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联合执法机制,制定了《昌平区城管监察大队、昌平区水务局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做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有效地遏制了水污染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