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建立和完善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3.4 建立和完善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规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针对各类特点的农村,探索适合本地区水源保护与管理模式。

组建农村管水员队伍,对水源地和清洁小流域进行监管与维护,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解决涉水事务的末端管理缺位问题。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确定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方式及补偿费等。重点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水源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通过明确固定的资金渠道对位于重要水源保护区域给予财政支持,“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建立生态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实行矿业企业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快生态恢复。

实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北京市正在研究阶梯式垃圾收费机制和环境与经济补偿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探讨垃圾处理费用收取与分配,核定垃圾排放控制指标,实行垃圾排放总量控制,超限额部分实施加价收费,加快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城四区垃圾处理设施,均建在其他远郊区县,需由垃圾产生区向处理设施所在区县支付合理的经济与环境补偿。

北京山区大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出水标准要求高,但农村居住分散,经济基础较差,技术力量缺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难度较大。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政府应加大农村治污力度,以新农村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护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回用率。对农村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对一般农村村落生活污水,建议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提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补助。对于水源地地区农村村落生活污水,建议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提出足额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采取专业化公司运营、乡镇水务站与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规范水库湖泊的渔业养殖行为,划分环境功能,落实责任,确定水库发包方式和经营方式,防止开发不当造成水质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