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政府的政策保障
2025年09月10日
4.1 政府的政策保障
为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北京市先后出台《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以及《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2001年),对北京市规划市区中水设施的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随着北京再生水事业逐步走入大发展时期,上述文件已经不适合现有发展状况,特别是再生水经营企业面临建设投资、运行费用、供需矛盾等系列不能完全由自身和市场解决的问题,而且再生水利用事业的公益性质非常显著,是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社会效益远高于经济效益,需要政府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因此,我们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建立稳定规范的政府投资渠道,保证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第二,在再生水推广使用的初步阶段,应确定再生水专业公司基本的运行单价成本,并据此对再生水专业公司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随着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增强、再生水水费收入增加,逐步减少政府补贴,形成良性运营的循环机制。第三,制定分类价格,对工业用户、绿化用户、河湖补水用户、居民冲厕用户进行差别定价。逐步由不完全成本阶段进入完全成本阶段,进一步减少政府的补贴,提高企业的运作能力。第四,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再生水水质标准,扩大使用范围。当再生水达到GB/T 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景观环境》标准并用于城市河湖景观用水的,应确定“买单”单位。第五,制定北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制条例,确保工作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