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2025年09月10日
3.3 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与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或聘请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取水和排水行为。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依据环境容量科学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将总量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最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定期考核、公布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证与管理工作。排污企业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惩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加快《北京市排水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加大对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定期检查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与供水水质状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开展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标识,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案件。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继续实行由北京市发改委、规划委、财政局、水务局、爱委会、环保局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