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提高监管职能

3.4 提高监管职能

统筹水务法规体系建设,修订由于水资源管理权限分割所造成的法规不协调问题。制定科学的涉水标准,注重标准的实际应用和效果评估。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调整和理顺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