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建设是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力保障

2 法律法规建设是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力保障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六条规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中更详细地规定了取水定额管理的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实施用水定额管理是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为提高用水定额规范化管理,北京市在原有定额体系的基础上正在开展定额系列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将已有的行业综合用水定额上升至地方标准,必将极大地推动用水定额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